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生产型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注意不是软件企业),现受一公司委托,开发一个系统(平台+极少量固定资产)。请问:
1、这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软件开发或者信息服务系统,交6%的增值税?
2、发票上的项目是否写成合同中的 ***系统?
3、系统和固定资产是否要分开成两张发票,系统按照6%,固定资产按照17%的税率开?还是说全部在一张发票上,都按照6%税率?
4、是否要在合同中明确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5、受托开发的企业能否最终免交增值税?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你公司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系统和固定资产是否为一整体,看技术开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