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在14年末计提了年终奖,在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审计一定要我们按照发放数进行所得税抵扣,计提的年终奖做了如下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
15年末,又要我们对以上分录进行冲回,并且我们14年度、15年度都是亏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请问审计此种做法是否合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税法的规定,公司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是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的,14年公司计提的年终奖实际并未发放,所以在所得税前要进行调增处理。即公司帐面金额与计税金额发生了暂时性差异,所以审计要求贵公司做了上述分录是对的。到了15年,公司需要对14年已发放的奖金进行冲回,同时对15年未发放的奖金按上述分录进行计提是正确的。虽然贵公司14、15年是亏损失的,但是审计公司出具正规报告后,公司在未来5年有盈余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弥补的。审计公司对上述的业务的处理是合理的。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