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14年全资子公司销售一台母公司账面上的设备,形成原因是设备供应商开错进货发票抬头,对母公司开了,应该是子公司的发票,没有更换造成。请问母公司能将设备调拨到子公司吗?现在子公司对外开发票销售了设备交了增值税,母公司需要交增值税吗?母公司是实行简易征收纳税办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母公司可以将设备拨给子公司,但如果是免费赠送的话须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帐务处理,计算交纳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2、母公司应按17%计算交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