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问题

2016-02-02 13:29:35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司于2015年5月增资一家公司(法人单位)入股,共增520万元,分三次出资,我司先出资200万元,后因资金问题于2015年7月转给本公司的三个投资股东(均为法人),转让协议均按平价转让,后昆山公司在工商变更时,因有利润,认定我方转出股权有利润,因此需缴所得税,昆山地税按出资200万元占实收资本比例*未分配利润认定我方应分配的利润,但我司去税务局,税务局认为按工商变更转让股权520万元认定分配利润,请部我司应如何确认分配的利润而缴纳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贵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股权转让的收益额来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对利润进行分配。如果贵公司是按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那么贵公司应当按照520万元持股比例来确定未分配利润。但是有些企业是不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的,建议公司可以查一公司章程看章程是如何约定利润分配的比例的。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如果公司符合条件取得的利润分配收入是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贵公司可以和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看是否属于免征范围. 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谢谢您的提问。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