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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福利税前扣除

2016-02-02 19:38:20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2013年发放工资时间由当月发放改为次月发放,故当年计入成本的职工薪酬为11个月,2016年1月公司股权转让评估审计时,按权责发生制在2015年年报中调整计入了2015年12月份的工资,故,2015年计入了13个月工资,随后公司财务帐也做了账务调整。2015年年终汇算清缴时,我是否做调整,是否是可抵减的差异不做调整?我应做何种应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这属于会计政策改变,应进行追溯调整,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可递减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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