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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退股个人股东涉税问题

2016-02-27 14:40:59
提出如下问题:
减资退股个人股东涉税问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公司可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但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2、自然人股东不能退股,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3、自然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价减除原始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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