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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抵费用及结算的相关问题

2016-03-03 16:37:06
提出如下问题:
A企业是贸易商,其货物放在C企业,B企业是电子平台(类似淘宝),C企业是仓库,现C企业作为B企业的物流提供方其中之一参与B企业电子平台,B企业实行消费返积分形式,A企业在平台上获得的积分可以抵用一部分B平台上购买的产品价格或者部分C企业的仓储费用,请问这种模式存在哪些税务关系?作为C企业收到积分抵扣仓储费用,少结算的费用和B来结算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1.税务关系。A企业获得积分后在支付仓储费时用于抵现,即A企业实际支付的款项为仓储费用额减去积分抵现额,C企业应按照正常销售额缴纳增值税。C企业以低于正常租价销售给A企业且收回积分后,再把积分销售给B企业,其业务实质不是销售积分,而是要从B企业获得补偿,即积分折现额最终由B企业承担。
  因此C企业的积分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应视为B企业对其提供应税服务(管理费)的一种折扣或返还,C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C企业先按照扣除积分折现额后的余额加上积分销售额申报纳税(总和为C企业正常销售额),同时就积分折现额开具增值税专票给B企业,让B企业作为进项抵扣。
  此外,由于B企业提供应税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的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因此B企业仍应按照向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B企业向A企业收的话)。
2.作为C企业收到积分抵扣仓储费用,少结算的费用和B来结算会存在税务风险。
3.以上是纯粹的理论分析,实务中由于电商服务的税收理论实践相对滞后,建议实践中多加强和主管税务局沟通联系。
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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