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问题:我理解的是满足其中一项就可以税前扣除,对否?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关联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必须附合法有效的凭证。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额度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以上文件。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好:利息税前扣除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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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 您好:文件规定的二项个人认为符合其中一条应当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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