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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失控发票

2016-03-22 21:23:46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14年4月份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真实合法)并于当月进行了进项税抵扣,但是16年3月份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我公司,我公司14年4月份认证的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原因是对方未交税。税务局要求我们进行进项税转出并交纳滞纳金。我想问一下老师:这个滞纳金我们要不要交?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这种情况需要交纳滞纳金?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贵公司不需要缴纳滞纳金,请参考以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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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追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7〕1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8〕6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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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后续处理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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