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间,由于劳动关系与管理关系(实际工作地点)不同,能否允许跨公司报销? 是否存在什么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贵公司发生的费用跨公司报销只要是符合以上规定,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要被纳税调整。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