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老师,我公司是A施工企业,另外一家B公司因为资质原因挂靠在我公司。施工合同是我们A企业与业主单位C公司签订,业务由B公司来做,但是付款的时候B公司要C公司(业主)直接付至他们公司账上(业主单位同意),建安税票以我们A公司名义开具。请问对于这种既有真实的合同关系,也有真实的劳务(虽然是挂靠),但是工程款没通过我公司却以我公司名义开具建安税票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三方会分别承担什么税务法律风险。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种情况会被认为是虚开发票,三方分别会受到处罚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㈢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㈣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挂靠属于违规行为,在违规的前提下,无法做出符合法规要求的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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