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施工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进场后,发包人付合同总额的30%给承包人,作为工程预付款;预付款将在每次应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扣回。请问我们是否应将30%, 做为预收款挂往来账,不确认收入,后期根据工程进度分批确认收入?如果不可以,应该怎么做?相关的政策规定(文号)是?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是的,贵公司在取得对方公司的预付帐款先做为预收帐款入帐,之后按照工程进度从预收帐款内结转收入金额,确认当期成本。贵公司的上述操作是正确的。这样的操作方式一般是工程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时才能使用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