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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营改增发票使用期限问题
2016-04-21 16:31:18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国税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请问老师,这个规定是否只针对已交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情况?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这个规定是针对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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