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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回利息收入可否冲抵当期利息收入

2016-04-24 10:00:1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是四川绵阳一家小贷公司的财务人员,有几个问题请教老师。恳请老师给解惑。

一、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项中,金融企业没有包含小贷公司,但在国税函【2009】377号文中第一项第四条中明确了小贷公司的金融企业属性((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该文至今没有废止。请问:现在怎么确定小贷公司的性质?

二、小贷公司的表外计息在5月1日后收到时是开增值税发票并向国税缴纳增值税吗?

三、国税局公告【2010】23号文件中第二条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请问:

1、对逾期90天以上应收未收回利息,不论是否跨年度或跨1-3个年度甚至更长,在4月30日前会计上是否均可以冲减当期利息收入?若可以,那么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后可以抵减当期或后期营业税(或增值税)、所得税或申请退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有无政策依据?

2、若会计上没有对逾期90天以上应收未收回利息进行账务处理(冲账),且在5月1日后仍未收回该利息,最后核定为收不回来款项,该利息在做损失处理时是否可以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应纳增值税(或申请退还营业税及附加)、并抵扣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四、抵债资产在营改增后如何取得发票呢?如果不能取得有发票,以后在处置变现时又按什么税率交纳增值税呢?



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营改增包括金融服务业务,具体是指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贵公司的业务应当是属于金融服务范围内的。
2、5月1日后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向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
3、依据文件规定,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利息在会计上已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依据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如果想税前扣除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税前扣除。
4、抵债资产可以根据双方协议索取发票,如果不能取得发票今后变现时应按6%的税率交纳增值税。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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