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有份合同上注明合同履行时间是2015-2016年12月。但附件标注商品交货日期是2015年12月31日。但实际上一部分商品是在2016年4月交付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整个合同对方都没有付款,现在税务局要求我们缴纳滞纳金,原因是按照合同发票应该在2015年12月开具。但商品未发出货款未收到。请教老师怎么办?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具体事宜请跟税务机关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