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问下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及应开具发票的时间点:总共三个问题,请老师一个问题对应一个答复。不要合在一起答复,我怕搞混了。
第一个问题:(1)16年1至3月份利息均为4万元,合计12万元,合同协议如下:
甲方(借款方):甲公司
乙方(借出方):乙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对双方的往来款拆借业务约定如下:
(一) 拆借期间:2016年度
(二) 拆借利率:年利率5.4%
(三) 利息结算及支付:利息按月结算,借款方在收到借出方利息发票后,在次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法院仲裁。
甲方: 乙方:
2015年12月16日 2015年12月16日
因5月1日要营改增了,明天去地税开利息营业税发票会不会产生滞纳金?按上面合同协议我认为纳税义务还没产生,应该不会有滞纳金吧?如果有滞纳金,老师说说合同要怎么改,可以让纳税义务还没发生?
第二个问题:利息每月4万一年就是48万,每年年底支付利息,那么1至4月份共16万的利息必须在4月30日前去地税开利息的营业税发票,然后5至12月份在年底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吗?有没有滞纳金?因为发票是共12个月分12张开具的,也就是按所属月份开具。
第三个问题:利息每月4万元,如果合同约定利息在每月底最后一天支付,那么是不是说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得在每月最后一天马上开票?不能在次月开具吗?如果可以在次月开具的话,是不是得在次月15日之前开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规定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为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付款日没有收到利息也应确认收入。
2、“利息结算及支付:利息按月结算,借款方在收到借出方利息发票后,在次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该合同条款有三个要点:1)利息按月结算,即每月均应确认收入;2:借款方在收到借出方利息发票后,即收入确认最后截止点为月末最后一天。3)在次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这句话从税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角度看,无实质意义。
3、按月付息,有滞纳金问题。可以约定4个月付息一次,一年付息3次。
对方最迟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均不影响税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