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是建安行业,2014年开具的建安发票,由于业主审减了5万元,现在想办理退税并将原发票作废,然后按审减后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5月1日前到地税办理时,地税要求我们提供分包商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果没有分包商完税证号就不能在系统里按全额开具发票,只能按扣除分包商开票的差额开具发票。所以,我方未能在营改增前重新开具建安发票。现在,我们只能到国税开具发票了,由于我们的税是交到项目所在地地税局的,而且也是应交营业税老项目。
请问老师:1、地税应退给我多开发票部分税款还是按发票额全额退税?分包商的发票还用重新开具吗?
2、在国税重新开具发票是否还得办理外管证?发票还需要到项目所在地国税局开具吗?(我是一般纳税人企业)
3、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公司租赁办公楼,出租方代收电费,然后拿发票复印件及分摊表给我们做为扣款凭证,这样操作合理吗?老师讲课时说可以转售电费,请问,转售电费依据的是哪个文件?文件号是多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现在正处在营改增的过渡期,应按全额开具发票,需要分包商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2、国税的发票需要项目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不需要外管证。
3、出租方代收电费,拿发票复印件及分摊表给您们做为扣款凭证是合理的。企业转售电费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税收政策,没有对此的单独文件规定
为了避免风险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要跟税务机关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