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河北国税“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这种说法是否错误,与36号文的规定相抵触?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17%计算交纳增值税。如果是销售商品,并提供建筑服务,这种情况企业是可以分别进行核算的。如果未分别核算需要按照高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