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问:
我公司是生产测量仪器的,公司把产成品拿到工作现场去试验承压能力,收回后已不能再销售。
借:制造费用
贷:库存商品
这样的账务处理正确不?还需要交纳增值税不?
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账务处理可以。
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以,公司把产成品拿到工作现场去试验承压能力,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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