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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

2016-05-10 20:27:24
提出如下问题:
2014年立项的研发项目,因2014年度未完成,结转到2015年,此部分研发费用可以申报加计扣除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研发费用收益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研发费用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按10年摊销。
2014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未资本化的应计入2014年度的当期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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