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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笔业务中不同增值税率合法划分的问题

2016-05-12 14:41:14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总金额23万,其中硬件11万,软件开发和施工12万。硬件开具17%增专,软件开发和施工开具6%增普。请问,这笔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方分割开出不同发票在营改增背景下有无不合规之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有不合规之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3、5月1日全股营改增后:施工与销售不能分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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