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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印花税

2016-05-16 23:10:44
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是由自然人B、居民公司C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自然人B持有20%股份,居民公司C持有80%股份,现自然人B、居民公司C分别转让各自所持股份的51%给居民公司D,D分别支付B、C款项204万、816万,平价转让股权,最后自然人B、公司C、公司D三方又按各自所持股份比例共同出资3000万增资,印花税如何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自然人B、公司C、公司D三方都需要根据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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