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存在向境外公司支付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在营改增之前已代扣代缴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 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权费,是否属于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范围?如是,具体应按哪一项增值税应税项目为境外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此外,我公司将支付的商标使用权费计入了费用,请问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已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营改增之后, 贵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权费,属于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范围。如是,应按转让无形资产项目为境外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6%。贵公司将支付的商标使用权费计入了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已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