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老师,我公司是山东省一家机械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请问一下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从什么时候开始,不再进行认证抵扣了,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此规定要求纳税人1)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2)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必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