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引进风投,其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按股权结构比例进行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那么个人股东股权不变,这属不属于股权转让?公司亏损的情况下,是否交个人所得税20%?什么文?
2.如果引进风投,自然人股东把小部分股权转给风投C,风投C成为公司股东,这种情况属于股权转让吧?公司亏损的情况下,是否交个人所得税?什么文?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财税[2015]116号有关规定: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转给法人股东,主要看转让的价格,如果是平价或折旧转让是不交个税的,如果是溢价转让是需要交纳个税的。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