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第一条: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针对这条“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应该怎么理解?我公司2015.12在新三版挂牌,有个自然人股东是发起人,那么他的股票符合这种取得方式吗?
2.“上市公司股票”包含新三版的股票吗?
3.该自然人股东2014.6月取得股权,公司2015.12月挂牌,那么持股期限是从2014.6月份开始计算,还是从2015.12月份开始计算?
烦请老师一一指导。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新三版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