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母公司打算将自有的一处土地、办公楼、宿舍楼转让给全资子公司(孵化器)名下,让该全资子公司合理有效的利用该土地、办公楼、宿舍楼资源,同时该宿舍楼在母公司的名下时是享受公租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的。
1、 在转让的过程中母子公司涉及哪些税种缴纳,每种税按什么样计税缴纳?每种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2、 享受公租房的税收政策是否还继续有效?
3、 在转让的过程种,企业需要注意哪些涉税事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优惠政策涵盖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7大税种,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具体事项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