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进口一批货,我司是申报单位,A公司是委托进口单位,也收到A公司的代理货款和代理税金;但现在我司把海关缴款书抵扣了,把双抬头这批货卖给B公司,请问账务上怎样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第032号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1、委托进口,一般为委托方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
2、代理方不应抵扣进项税,否则不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