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营改增开发票问题

2016-07-19 14:14:4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司与客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按季度收款及开票,3月底开了第一季度的租赁发票(营业税发票),现6月底开了第二季度的租赁发票(增值税发票),请问4月是否可以开成增值税发票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合同约定按季度收款及开票,应按季度开具增值税开票。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需在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后可开具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