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各位专家老师:
请问企业跨省迁移,迁入前的增值税留抵及未弥补完的税前亏损如何处理?可以转移到迁入地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谢谢诶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以下税收文件规定,企业跨省迁移,迁入前的增值税留抵允许继续抵扣,未弥补完的税前亏损不能在迁入地继续弥补。对于税收文件解释可能会因专业人员的理解而不同,请再咨询一下税务机关。
《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1号公告)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段: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结清税款,所以不能在迁入地继续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