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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研发的项目,研发费用开具发票的问题

2016-09-01 22:15:45
提出如下问题:
1、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那在分摊时,负责研发的企业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受益成员企业?

2、如果要开具,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如果免征增值税,负责研发的企业对应该项技术开发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可抵扣?如不能抵扣,能否申请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是否就可以抵扣了?

4、如果不能开具发票,分摊的研发费用受益成员企业如何入账?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在分摊时,负责研发的企业需要开具发票给受益成员企业。
2、该项业务属于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免征增值税,负责研发的企业对应该项技术开发取得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不能抵扣,可以申请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就可以抵扣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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