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收购农产品(提供种子,指导农户种植),企业加工成药材、保健品,地址在新疆农业园区,享受什么样的所得税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149号文件的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1)种植业类: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2)畜牧业类:畜禽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牧草类初加工。
(3)渔业类:水生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
2、属于上述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您们这种情况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