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税务局来稽查,说2015年的利息收入要补缴税。然后我们统计了去年协定存款、智能、理财、定期、结构性存款收益的收入,请问这些项目都要交税吗?交什么税种呢?还有有什么相关的文件或资料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所述问题法律上没有专门明确规定。实务中,主要涉及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企争议较大,各地执行理解不一。
1.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企业认为不该交印花税,理由是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为税法中所列举的应税凭证,没有列举的不交税。税务局认为应归属于借款合同,要交印花税。我们同意企业的观点。
2.营业税及附加。企业一般认为不该交,依据主要有两点:(1)《营业税条例及细则》相关规定中,税法列举的应缴纳营业税的金融商品共同特征之一是:都是对金融商品所有权的处分行为(所谓“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税法大量用了“买卖”、“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等这样的字眼,是因为买卖金融商品后,一定会引起金融商品所有权人的变更。但在协定存款、智能、理财、定期、结构性存款方面,客户仅仅是暂时让渡了“资金的使用权”,理财合约之前、过程中、结束后,资金的所有权人一直没有发生变化。(2)《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该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是: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税务局立法中似乎强调的是对“转让收益”要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也一直强调是“金融商品的转让”。但协定存款、智能、理财、定期、结构性存款,其性质应属于“债权型”投资理财,期满需要还本付息,购买人赚取的都是持有期间的“持有收入”,本质上属于存款利息收入的一种。这与《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的:“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明显的金融产品转让所得有本质不同。税务局认为09年新修订的营业税条例及细则都已经涵盖了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业务,只是《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规定对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免征个税,对企业不免。我们理解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企业购买协定存款、智能、理财、定期、结构性存款,应按照协定存款、智能、理财、定期、结构性存款资金运作的主体分为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征收营业税:(1)凡不是是以企业自身名义开设账户的,企业购买的协定存款、智能、理财、定期、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行为,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2)凡是以企业自身名义开设账户的,对企业取得的收入,按协定存款、智能、理财、定期、结构性存款资金投向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如果你单位是核定征收方式,协定存款、智能、理财、定期、结构性存款收入要与主营业务收入合并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你单位是查账征收方式,协定存款、智能、理财、定期、结构性存款收入要结转到本年利润中,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4.鉴于所述问题涉及政策专业复杂和不规范,各地征管习惯影响很大,建议贵公司加强与主管税务局具体沟通确认或委托专业机构与主管税务局具体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