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高兴技术企业,研发成功一产品后将其销售,请问之前该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当年还能进行加计扣除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加计扣除的费用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
2、加计扣除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