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
1、我公司与另一法人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我公司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财税[2008]159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理解为: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我公司)根据出资比例确认收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15%缴纳所得税,理解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如何理解?
2、此类有限合伙企业具体还涉及哪些税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一是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因此,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在其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分红收益后应按15%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2、合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