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开发资质),但进行了工业园区的开发(2016年4月27日开工),2017年竣工后准备销售,问题如下:
1、这种情况能按照开发产品销售吗?
2、如果按照自建固定资产销售,能按照老项目进行简易征收增值税吗?
迫切得到您的答复,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这种情况可以按照开发产品销售。
2、如果按照自建固定资产销售,应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贵公司园区开发2016年4月27日开工,2017年竣工后准备销售,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这种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八)销售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