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拟收购一家公司的一批旧资产,主要包括铲车、挖掘机、破碎机、运输车等设备,另有设备机础,厂房,防尘网等固定资产,请问:1、如果该公司原设备未抵扣过增值税,该公司可否按简易办法计税,如果可以,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0号公告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税率分别是多少?(房屋建筑物均为自建)3、如果能取得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可按规定抵扣相关进项税额,房屋建筑物是否分年抵扣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如果该公司原设备未抵扣过增值税,可以按简易办法计税,并且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0号公告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可以抵扣。
2、设备的增值税税率是17%,房屋建筑物增值税税率是11%
3、如果能取得专用发票贵公司可按规定抵扣相关进项税额,房屋建筑物应分年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四)进项税额。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设备的增值税税率是3%,房屋建筑物增值税税率是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八)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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