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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的第3条

2016-11-30 13:56:3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工厂,现在我公司在其他省份租用了仓库,每月将货物移送至外地仓库存放在那里,货物由外地仓库管理,每月付外地仓库仓储费。

请问以上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的第3条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怎么理解这第3条 ?

以上,麻烦老师给予解答,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移送货物的: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若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用于销售,增值税不视同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号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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