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向境外提供技术服务费,按照优惠政策申请批准了减免税,问题:
1、取得对方支付的款项后,直接把收到的款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还是需要分离出收入和销项税?
2、如果直接全额进入收入,如何申报销项税减免,如何账务处理?
3、如果分离出收入和销项税,销项税如何入账,如何从应交税中转出,转入什么科目?
以上问题烦请专家给出答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所述问题法律上没有专门统一明确规定。实务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处理如下:
1.对于增值税税款的直接减免和对于不确定的不是直接减免增值税免税收入,适用价税分离记账法。即销售免税项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直接减免时,按照销项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对于确定的不是直接减免增值税免税收入,应适用价税合计记账法。即按价税合计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