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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体育活动场地费的问题

2016-12-19 15:23:03
提出如下问题:
职工打球活动场地费在工会会费不够使用的情况下,能否做在行政做福利列支并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1.所述问题法律上没有专门明确规定。实务中,一般能在行政做福利列支并在福利限额内可以税前扣除。
2.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同时与《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衔接,企业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同时,工会经费的扣除有限额限制,企业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2%以内。如果企业工会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时,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账面计提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鉴于所述问题受主管税务局的征管习惯影响较大,建议和主管税务局具体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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