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属于信息服务类公司,客户在积满一定积分分值后可以兑换企业或获取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请问:
1、积分兑换是否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2、在会计处理上,是将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还是按取得货款或应收货款全额确认收入,同时确认与之相关的成本。未来提供免费商品或服务发生的成本确认为费用,作为“预计负债”在当期反映?
3、我公司目前使用第三方积分兑换平台,用户的奖励积分可兑换平台上的商品或服务,可是该平台只能提供部分商品的对应公司的发票,一些商品无法提供发票。为了票据的规范化,我们只能选取单一的几种可开具发票的商品,对于业务的发展局限性太大。能否依据平台提供的兑换记录,进行账务处理?还是先进行账务处理再按照要求在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积分兑换应视同销售处理。
2、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3、可以依据平台提供的兑换记录,进行账务处理,也可以先进行账务处理再按照要求在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
一、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各方,应当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具体方案,将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时,重点关注以下要求:
9、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