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购买香港某公司的软件使用权,分为三个部份:1.现金支付购买特许权;2.现金对销售特许权的企业进行赞助;3.用实物捐赠; 这三个部份的支出,只有一个目的为了取得这个软件的特许权。
第一部份现金支付是要交纳增值税6%,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
想咨询一下,第二部份现金赞助的部份是否视同购买持许权的支出缴纳增值税和代扣企业所得税?还是说当成现金赞助不缴增值税,当要当成纯赞助要交一些什么税费?
第三部份实物捐赠,走报关出去。也要视同销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采用这种购买方式,可以获得香港政付返现金赞助40%的资金。这部份钱回来算什么收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贵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虽然是以赞助的名义支付的现金,但实际上也属于购买特许权的一种方式,企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以实物对外赠捐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交纳增值税,可以在税前扣除。4、企业收到的香港政府返还款可以做为营业外收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