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本公司从事微信连WIFI业务,主要包括微信连WIFI设备(如路由器、网关等)并提供微信公众号维护平台,以及针对客户的微信公众号的二次开发。咨询:1、我公司销售业务中,是按增值税货物销售的混合销售或是按服务混合销售处理,还是按兼营处理?2、我公司最近与院线达成置换协议,以本公司设备和服务换院线的电影券、饮品券,所换电子券品在推广活动中使用,取得一定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贵公司业务应分开核算,按兼营处理。
2、电子券品在推广活动中使用取得得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电影票应按服务类缴纳增值税,税率6%,饮品券应按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税率17%,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请在咨询一下税务机关,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