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收到的财政专项拨款,收到时账务上怎么处理?发生费用时账务怎么处理?什么时间在所得税申报不征税收入?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费用性财政性资金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不征税条件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
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