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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问题

2017-03-30 13:32:54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15年收到的投资公司的分红,但当时不知是分红,挂账其他应付款,16年才取得对方公司的分红决议,做转账 借:其他应付款 贷:投资收益 请问15年收到的分红可以在16年所得税清算时办理免税备案享受免税优惠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属于备案类的减免税。

对于您公司的这种情况请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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