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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率6%的服务业,为促销赠送17%的物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2017-04-01 17:40:0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为税率6%的信息服务企业,为促进新用户增长,对新开户用户奖励洗手液等物品,购买洗手液等取得了17%的增值税专票,请问赠送的洗手液需要做视同销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如果是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如果不是无偿赠送计入销售费用就可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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