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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外资企业发放股利的税务政策

2017-04-05 18:27:12
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老师:您好!

台湾X公司投资维尔京群岛Y公司,投资开曼群岛Z公司,Y公司2000.5月全资投资成立上海A公司,Z公司2009.11月全资投资成立深圳B公司,2010.7.31日Y公司把A公司的股权按账面净值转让给B公司,B公司持有A公司的100%股权,A公司成为内资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B公司为外资企业,A\\\\\\\\B公司都是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企业。请问:

1.A公司发放股利对应所得税政策(交、免、税率)?

2.B公司发放股利对应所得税政策(交、免、税率)?

3.以上各发放股利对应哪年份的净利润所得税政策有区别吗?以上回复并附注相应税务法文条款

叩谢!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同2、如果是持有投资期限超过了一年,发放的股利是免税的,否则被投资企业收到股利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与A或B的所得税税率没有关系。
3、没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三 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2.外资B公司发放股利给境外英属维尔京群岛母公司不免税,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10%。母公司在哪个国家就按中国与那个国家的税收协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扣缴时间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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