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委托全资子公司研发项目,给受托方支付费用100万,受托方实际发生研发费70万,我公司配合研发发生费用50万,我公司可加计扣除的基数是多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税〔2015〕119号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