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研发加计扣除填表

2017-04-25 09:31:25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委托全资子公司研发项目,给受托方支付费用100万,受托方实际发生研发费70万,我公司配合研发发生费用50万,我公司可加计扣除的基数是多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税〔2015〕119号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