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请问,我2016年以前年度在开发支出中列支的研发费用,因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能在2016年度计入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并做加计扣除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从以上看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建议您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后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