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2014年我单位通过挂牌价取得一块土地,暂时未使用,现在政府要按照当初挂牌价收回,重新规划后出让给另一家公司。我们当时缴纳了200万的耕地占用税和80万契税,如果政府只给我们挂牌价,我公司白白损失280万的税金。由于再次受让该块土地的公司还会缴纳同样的税款,当地税务部门愿意将收到再次受让公司缴纳的税款给我公司,但是没有政策支持。想咨询老师上述业务如何办理能减少我公司损失,同时让政府和税务部门有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规范》规定表明,凡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必须依据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制发、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的《规程》进行。土地估价的\"合法原则\"要求,必须首要涵盖\"耕地占用税\".所以,土地挂牌交易的价格确定上本身已涵盖了耕地占用税。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受让方取得的土地不属于\"新征用的土地\"范畴,相对与土地储备中心来说,才为\"新征用的土地\",土地征收的申请人一般为国土部门,而非土地受让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第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企业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时,由企业缴纳;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再单独收取。
根据以上规定,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对于你公司的情况,税务和政府如何解决。